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更,327,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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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請債務人提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轉帳紀錄)。
二、請債務人提出萬泰銀行房屋貸款之貸款餘額資料及每月清償繳款明細。
三、請債務人提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約定每月新台幣15554 元之償還金額繳款明細等紀錄 (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四、請債務人陳報自用住宅借款之有擔保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行使擔保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為何及釋明如何計算擔保標的物價值之公式。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33 、134 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
惟本案債務人陳明住所地在屏東,卻指定住居所於台北市之送達代收人乙○○,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 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 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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