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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有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文俊
附表:
⑴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⑵提出受撫養義務人葉阿娥除聲請人外之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說明其負擔程度為何,並應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
⑶據聲請人稱每月支出房貸新台幣8,647 元,惟該基地及房屋已於民國94年12月2 日因買賣移轉第三人張正國,釋明為何仍有該筆支出。
⑷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義務人葉阿娥之保險契約書,說明是否為具有儲蓄性質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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