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更,346,200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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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明細表。
三、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如協商成立至毀諾時之匯款單、轉帳紀錄等), 並加以標示說明。
四、請釋明債務人須於戶籍地外另行租賃屏東市○○路58號6 樓之17之事由,並說明該項租金支出必要性為何。
五、聲請人前曾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就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實致履行前揭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例如非自願性失業、公司大量裁員、重病、意外事故、天災)應予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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