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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黃光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請提出成立協商時之證明文件或依據,並釋明何以無法依原協商條件履行之事由。
若有簽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分期還款協議書需提出影本,以及釋明依協商成立至毀諾時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如匯款資料、轉帳紀錄)。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人甲○○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請釋明債務人所稱之家庭生活支出新台幣16000 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並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收據... 等),並加以標示說明。
四、受扶養親屬陳偉昌、陳古鳳雲及其配偶陳秋陽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及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並請附上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陳秋陽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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