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更,372,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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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即吳金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請債務人釋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附相關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正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三、請補正甲○○、吳易哲、吳易展、吳季倩、吳盧麗華等五人完整保險契約影本及保險質借契約影本,並釋明保險質借用途。
四、債務人於聲請狀所陳「向朋友借貸金錢新台幣30萬元,每月均需還款等語」,請提出借款及還款證明文件 (如借據、匯款資料、轉帳紀錄)並敘明債權人之姓名、地址、現存實際債權數額、是否提供擔保等資料。
五、債務人陳稱以母親名義借款新台幣10萬元之土地銀行勞工紓困貸款,請提出契約影本及釋明用途,並提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繳款明細表並附相關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六、依債務人所提供之各項繳款資料,內有郵局及銀行轉帳繳款金額記載,請補正最新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含戶名、帳號)影本。
七、請補正債務人戶籍地(屏東市厚生里正氣巷15號)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及其建物所有人之戶籍謄本並請釋明現由何人居住於戶籍地。
八、債務人陳稱現租屋於屏東市○○路63巷12號,請陳報每月實際繳納租賃新台幣5000元之繳款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提出債務人配偶乙○○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
十、請敘明債務人之配偶乙○○與債權協議銀行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議每月新台幣5057元之債權金額,由何人繳納並附相關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十一、請補正債務人委任乙○○為其合法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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