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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9日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業獲回覆,惟仍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請提出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並釋明何時毀諾。
二、請提出債務人為母親支付每月1 萬元之房屋貸款繳納紀錄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並加以標示說明。
三、請釋明債務人所稱日常生活基本開銷15000 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
四、請提出債務人父親潘海泳近二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扶養除債務人外所支出之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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