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更,9,2008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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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16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7年7 月3 日中午12時起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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