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更,99,200807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侯俊羽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7年7 月22日中午12時裁定開更生始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