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清,25,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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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戶口名簿影本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請提出戶口名簿影本(含所有子女)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有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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