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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25號
聲 明 人 丁○○
即繼承人 之9號
丙○○
乙○○
上列聲明人丁○○、丙○○、乙○○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鹽埔鄉○○村○○鄰○○路188 之9 號)於民國97年6月1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於97年6 月19日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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