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繼,753,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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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53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因其被繼
月6 日出生,
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
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中 華 民 國 97
家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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