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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66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藍貴、周氏及外祖母陳方柳絲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母親藍陳美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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