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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67號
聲 明 人 丙○○
甲○○
乙○○
丁○○
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被繼承人戊○○○性別「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被繼承人戊○○○之性別誤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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