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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70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因其被繼承
月13日出生,
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
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中 華 民 國 97
家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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