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繼,773,2008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73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4年10月5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里港鄉○○村○○路46號)於民國97年4 月9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並於97年6 月30日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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