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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76號
聲 明 人 庚○○
癸○○
子○○
丑○○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寅○○
聲 明 人 戊○○
丁○○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明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 壬○○
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戴廣源、戴吉龍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尚有其他兄弟姐妹,應一併陳報。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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