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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77號
聲 明 人 乙○○
3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庚○○
聲 明 人 辛○○
1號
壬○○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癸○○
戊○○
聲 明 人 丁○○
丙○○
己○○○
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原書狀所附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被繼承人之父母尤清山、尤吳樹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如已死亡者,請提出其等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庚○○、癸○○有無一併聲明拋棄繼承,或僅為法定代理人身分。
其等如非繼承人,請明確敘明撤回意旨並簽章(依聲請狀載其等似亦為聲明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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