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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06號
聲 明 人 乙○○
丙○○
甲○○
共同送達代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丁○○之簽名或蓋章,並表明法定代理意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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