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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09號
聲 明 人 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卷內所提被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未有被繼承人已死亡之記載)。
二、聲明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其他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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