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繼,827,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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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27號
聲 明 人 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子黃吉擇、黃吉良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丙○○之人工全戶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黃吉擇、黃冠文、黃冠庭、黃吉良)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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