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33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戊○○
乙○○
丙○○
丁○○
庚○○
辛○○
甲○○
號
己○○
號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壬○○○(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長治鄉○○村○○街19號)於97年6 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