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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43號
聲 明 人 丙○○
4號5
丁○○
9樓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孫子女及曾孫子女,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原書狀所附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陳報除邱森松、邱宏松、邱紀松外,被繼承人乙○○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
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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