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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61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丙○○
共同送達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丙○○因
14年5 月10日出生,
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中 華 民 國 97
家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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