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補,170,2008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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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612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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