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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及甲○○等4人間請求
返還土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600 元(依原告民事陳報狀所載系爭土地上約有8,946 立方公尺之土方,每立方公尺之土方價格為100 元,計算式:8,946 立方公尺×100 元=894,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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