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補,194,2008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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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屏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97年6 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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