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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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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01,85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98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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