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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418 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2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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