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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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