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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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