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補,244,2008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東震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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