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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5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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