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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吳美金即進鑫企業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懋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995 元,應繳裁判費40,5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9,50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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