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補,258,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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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吉昌興業有限公司及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泓吉昌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447 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27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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