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補,262,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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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庚○○○、戊○○、丁○○、辛○○、己○○○○○○及丙○○○○○○等6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646 元,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6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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