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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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