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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6,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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