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訴,208,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8號
原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楊鑫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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