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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丙○○
甲○○
15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訴字第25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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