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訴,270,2009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事實理由第六項第㈡點中關於「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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