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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410 巷1 弄27號,兩造復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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