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訴,352,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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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3,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6,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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