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訴,357,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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