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訴,36,2009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3 人因97年度訴字第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5,1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