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訴,446,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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