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