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3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93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