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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冬信
被 告 龔國正
龔素貞
龔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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