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重訴,50,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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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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