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支票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票 號 │
│ │ │ │ │ 新 臺 幣 │ │
├──┼────┼────┼──────┼─────┼─────┤
│001 │東聯汽車│台北富邦│96年12月30日│8,850元 │JU0000000 │
│ │材料行 │商業銀行│ │ │ │
│ │謝育生 │屏東分行│ │ │ │
├──┼────┼────┼──────┼─────┼─────┤
│002 │信一汽車│華南商業│96年12月31日│8,300元 │UC0000000 │
│ │材料行 │銀行潮州│ │ │ │
│ │陳萬成、│分行 │ │ │ │
│ │江進興 │ │ │ │ │
├──┼────┼────┼──────┼─────┼─────┤
│003 │涂秋菊 │國泰世華│97年1月5日 │47,600元 │IN0000000 │
│ │ │商業銀行│ │ │ │
│ │ │屏東分行│ │ │ │
├──┼────┼────┼──────┼─────┼─────┤
│004 │和生汽車│臺灣銀行│96年12月31日│8,348元 │AB0000000 │
│ │股份有限│中屏東分│ │ │ │
│ │公司 林│行 │ │ │ │
│ │盈宗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